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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其鈺 鮑夢妮)5月2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杭州發布《浙江環境資源審判綠皮書(2018.01-2023.05)》,通報近五年來浙江法院審結各類環境資源案件33009件,其中公益訴訟案件1293件,涉及生態修復金額1.5億余元。
“在落實最嚴格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同時,浙江法院通過創新裁判執行方式,既嚴懲污染者的污染行為、保護生態環境,又兼顧企業發展的正常需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朱新力介紹。
如為及時有效修復生態環境,浙江法院在審判中探索適用“補植復綠”“增殖放流”“購買碳匯”等責任承擔方式,五年發出司法生態令狀140份,補植面積1110余畝,放養魚苗2200余萬尾,實現懲治違法犯罪、修復生態環境、賠償經濟損失等“多贏”效果。
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某破壞國家級生態公益林民事公益訴訟案中,法院判決被告賠償生態損失35187元用于購買碳匯。該案將“碳匯”計量方式引入生態損害評估,并首次將生態損害賠償款用于購買“森林碳匯”,使森林的生態價值與森林的產品價值有效轉化。
生態系統具有整體性、系統性及內在規律,近年來浙江法院利用數智賦能,打造“法護生態”等集成應用,推動生態環境協同治理。目前,該系統已實現省、市、區縣、鎮街涉環境資源9大條線800余個部門上下貫通、左右協同,開展在線協作17000余次,共享投訴舉報、行政處罰等信息53000余條。
“在此基礎上,浙江法院還加快推進長三角區域案件審理執行司法協作機制和裁判標準統一機制建設,進一步提升司法協作效能。”朱新力介紹,浙江、上海、江蘇、安徽四地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出臺《關于長三角地區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協作框架協議》,進一步提升長三角區域環境資源審判協同性。
如平湖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跨省違法處置固體廢物案件時,除判決各被告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根據污染行為造成的環境損害情況判決當事人承擔近2000萬元的連帶賠償責任,并將生態修復費用及時劃付給安徽省青陽縣相關職能部門。
據了解,圍繞長江、錢塘江、大運河、甌江等大江大河以及海洋生態資源,浙江還深化建設“橫向+縱向”網格式、全覆蓋的環資審判司法協作機制,不斷強化環境資源審判一體化格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