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財險常州市分公司違法遭罰 編制或提供虛假資料

2019-12-31 11:08:11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1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常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常銀保監罰決字〔2019〕7號、10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常州市分公司存在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違法行為。

人保財險常州市分公司營業部車險業務系統2018年-2019年期間的23469筆代理業務中有445筆業務存在不同投保人電話號碼重復的現象。

季曉君作為人保財險常州市分公司營業部的負責人,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常州監管分局決定責令人保財險常州市分公司改正,并處40萬元罰款。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常州監管分局對季曉君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常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常銀保監罰決字〔2019〕7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地址:江蘇省常州市和平北路11號

主要負責人:汪偉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中國銀保監會常州監管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常州市分公司”)違法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違法行為:

人保財險常州市分公司營業部車險業務系統2018年-2019年期間的23469筆代理業務中有445筆業務存在不同投保人電話號碼重復的現象。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客戶清單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保財險常州市分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責令人保財險常州市分公司改正,并處4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常州監管分局

2019年12月24日

中國銀保監會常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常銀保監罰決字〔2019〕10號

當事人姓名:季曉君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中國銀保監會常州監管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常州市分公司”)違法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人保財險常州市分公司存在編制或者提供虛假資料違法行為:

人保財險常州市分公司營業部車險業務系統2018年-2019年期間的23469筆代理業務中有445筆業務存在不同投保人電話號碼重復的現象。

季曉君作為人保財險常州市分公司營業部的負責人,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客戶清單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對季曉君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常州監管分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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