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陽光保代違法虛構中介業務牟利 董事長徐明凡遭罰

2019-10-21 11:58:22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1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鹽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鹽銀保監罰決字〔2019〕6號)顯示,經查,2018年1月至12月,江蘇金陽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存在虛構中介業務為保險公司牟取不正當利益、未按規定為有關銷售人員辦理執業登記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中國銀保監會鹽城監管分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對江蘇金陽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十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國銀保監會鹽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鹽銀保監罰決字〔2019〕7號)顯示,當事人徐明凡作為江蘇金陽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參與了上述兩項違規行為的實施,是對兩項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承擔領導、管理和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鹽城監管分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對徐明凡作出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當事人徐明凡持有江蘇金陽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57.14%的股份,為第一大股東,同時擔任江蘇金陽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鹽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銀保監罰決字〔2019〕6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江蘇金陽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鹽城市城南新區新都街道華邦東廈2棟606 室

經查,2018年1月至12月,江蘇金陽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存在虛構中介業務為保險公司牟取不正當利益、未按規定為有關銷售人員辦理執業登記的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有江蘇金陽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江蘇金陽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關于平安業務的情況說明;《保險專業代理合同》復印件;往來手續費發票復印件;代理手續費發票復印件;個人賬戶往來憑證;江蘇金陽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關于從業人員先展業后持證的情況說明;相關人員的代理協議、入司登記表、傭金發放憑證及執業證等證據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江蘇金陽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十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后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鹽城監管分局

2019年10月15日

中國銀保監會鹽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銀保監罰決字〔2019〕7號

被處罰當事人: 徐明凡

職務: 江蘇金陽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經查,2018年1月至12月,江蘇金陽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存在虛構中介業務為保險公司牟取不正當利益、未按規定為有關銷售人員辦理執業登記的違法行為。

徐明凡作為江蘇金陽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參與了兩項違規行為的實施,是對兩項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承擔領導、管理和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徐明凡任職文件、徐明凡身份證復印件、江蘇金陽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江蘇金陽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關于平安業務的情況說明;《保險專業代理合同》復印件;往來手續費發票復印件;代理手續費發票復印件;個人賬戶往來憑證;江蘇金陽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關于從業人員先展業后持證的情況說明;相關人員的代理協議、入司登記表、傭金發放憑證及執業證等證據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徐明凡作出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后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鹽城監管分局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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