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司機狀告滴滴封號造成損失 滴滴司機獲賠1萬元

2019-11-14 10:23:40

廣東深圳的林師傅看到“沒車也能跑滴滴”的廣告后,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滴滴公司)舉辦的活動現場簽約成為一名滴滴司機,并與某公司簽訂合同和協議,承租了一輛車用來開滴滴網約車。

跑了3個多月網約車,林師傅的網約車賬號突然被滴滴公司封禁,某公司也收了車,還讓他賠違約金。2018年9月13日,林師傅將滴滴公司、某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令林師傅與某公司協議解除,某公司退還林師傅保證金中的1萬余元,林師傅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中,林師傅與某公司達成調解。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撤銷一審判決,滴滴公司賠償林師傅損失1萬元。

滴滴司機狀告滴滴封號造成損失 獲賠1萬元

滴滴公司廣告。圖據網絡

滴滴司機簽約后被封禁

根據案件資料顯示,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3月16日,林師傅與某公司簽訂一份《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林師傅承租一輛汽車用于網約車運營,租賃期限為36個月,首付款1元,按月支付每月租金5092元,林師傅向某公司支付保證金2萬元。

這份合同中還提到,保證金在租賃期滿扣除林師傅拖欠的款項后3個工作日內退還;若林師傅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應付的月租金及其他費用,公司有權提前終止合同,控制并收回車輛,要求林師傅繳納違約金。

同日,林師傅還與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咨詢服務協議》,約定某公司針對林師傅,將通過滴滴平臺提供網約車運輸的一些免費服務,服務期限為24個月。

2018年3月23日,滴滴公司為林師傅開通了網約車賬號。林師傅開著從某公司租的車,通過滴滴平臺成為網約車司機。

2018年7月9日,滴滴公司以林師傅未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為由,將林師傅的網約車賬號封禁。被封停賬號后,林師傅與滴滴公司溝通解封事宜未果,某公司要求林師傅承擔封號后拖欠租金及逾期違約金的責任。

2018年9月13日,林師傅將某公司、滴滴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咨詢服務協議》,退還保證金、賠償損失等。

一審庭審中,林師傅與某公司確認林師傅從2018年8月起開始欠交租金,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強行收回涉案車輛。

一審法院認為,林師傅與某公司簽訂的合同關系已解除,某公司應退還林師傅保證金2萬元,扣除林師傅同意抵扣的拖欠的租金及逾期交租違約金,仍應向林師傅退還1萬余元。

關于林師傅主張要求滴滴公司、某公司賠償收入損失,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判滴滴賠償1萬元

林師傅不服一審判決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稱拖欠租金及逾期違約系由滴滴公司封號行為所導致,不應由他承擔;滴滴公司無故封停的行為,不僅侵犯了林師傅作為網約車司機從事網約車運營的民事權益,還侵犯了林師傅的勞動就業權,應賠償損失。

林師傅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滴滴公司賠償林師傅自2018年7月6日起至退車之日止的正常收入,正常收入為每日625元,計算至2019年2月13日林師傅找到工作止,共13余萬元。

庭審資料顯示,滴滴公司提交的公證書顯示,2018年7月31日,公證下載滴滴軟件并注冊,服務標準及違約責任約定記載及平臺用戶規則。滴滴公司主張林師傅注冊時通過點擊同意的方式與滴滴公司簽署上述協議,用戶規則第二章第2.1條約定了車主有犯罪記錄或達到犯罪標準的,包括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行為,永久停止服務。林師傅確認他曾有信用卡犯罪記錄。

二審法院認為,滴滴提交的平臺用戶規則和專快車服務合作協議的公證時間為林師傅注冊之后,不能充分證明在林師傅注冊時點擊確認的版本即為公證確認的版本,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對網約車駕駛員限定的條件包括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法院認為,這并未擴大到所有有犯罪記錄的均不能從事網約車服務,滴滴公司注銷林師傅的賬戶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應對相應損失作出賠償。

林師傅主張他損失為封號之日起至退車之日止的正常收入,法院認為,他主張的每日625元收入還應扣除支出的油費等成本;在滴滴公司封號后,林師傅也應積極找尋新的工作機會,減少損失的擴大。

法院鑒于林師傅基于對滴滴公司的信任,租賃車輛投入運營,損失客觀存在,法院酌定因滴滴公司注銷賬戶造成林師傅的損失為1萬元,滴滴公司應予賠償。

2019年8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滴滴公司賠償林師傅1萬元,駁回林師傅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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