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城投勾搭房企的遮羞布 某信托受賄案揭開了

2019-11-04 17:01:38

“融借結合”-地方城投勾搭房企的遮羞布,某信托受賄案揭開了

原創: 洛洛楊 大話固收

先看一下某個信托項目的基本要素:

是不是一個常見的城投融資平臺項目?

不過,如果你投了這個項目,那就要小心了。該項目發行于2017年3~5月,尚未到期;然而,該項目不但牽涉了信托公司中層受賄,甚至信托資金的一半都進了當地地產商的口袋。

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個城投政信項目的“誕生”

先介紹下出場人物:

范品虎:商人,此次案件主要被告人。

李瑋:此次案件主要被告人,案發時為湖南信托北京業務總部總經理。

伍質潔:此次案件主要被告人,案發時為湖南信托業務三部總經理。

馬某:湖南信托業務三部信托執行經理。

黎某:安順市筑佳房地產有限公司老總

涉及城投公司:

夜郎國投,董事長張某

普信城投,融資負責人李某

夜郎國投負責管理貴州普定縣的國有企業,所有融資都由它來統籌安排。董事長張某2012年與范品虎認識。

2016年7月左右,筑家房產老板黎某聽張某說縣里面出臺了一項政策,叫“融借結合”,可以通過政府平臺幫助企業進行融資,但政府只承擔8%的融資成本,超出部分由融資人承擔,融到資金后,縣財政至少要用50%的資金。黎某提出,借款期限必須是3年以上,按年息年底付息,到期還本。

張某將此信息轉達給了范品虎。范品虎與黎某商定以“融借結合”形式與普定縣政府共同融資,由黎某貼補融資成本,黎某同意。范品虎與張某、黎某商定融資總成本為10.2%/年。張某隨后告知選擇普信城投出面到湖南信托融資。

2016年10月,范品虎中間人聯系上伍質潔,伍質潔得知中間利差大后,將業務介紹給了有權發放省外貸款業務的李瑋,并推薦馬某任項目經理。同月,馬某到普定縣考察,回來后寫盡職報告,項目設計融資規模為1.99億元,期限為3年,總融資成本為8.4%/年,然后交給李瑋將材料上報公司風控部門過會。之所以是1.99億,是因為湖南信托董事會對總裁的內部管理授權,其中之一為批準單個項目2億元以下的第二類信托業務。

在考察過程中,信托經理馬某知道這筆融資是用于普定縣一個房地產開發商,而非實際用于普定縣異地扶貧搬遷項目,后者只是一個“包裝”,方便從信托公司獲取貸款。

10月17日,李瑋來到了貴州省普定縣對該項目進行考察,并向貴州普信城投提出收取1.8%每年的“財務顧問費”的要求,貴州普信城投同意。后范品虎告知和黎某談好的總融資成本是10.2%。

2017年1月,在李瑋的推動下,湖南信托評審通過,確定項目的融資成本是8.4%。其中包括6.8%/年的信托收益,和1.6%/年的信托報酬。另外有共計0.6%的銷售費用。

2017年3月1日,普信城投與湖南信托簽下融資合同,2017年3月至5月期間,湖南信托分三筆共1.99億元付至普信城投。

一個信托項目“從無到有”的誕生過程,到這里也就結束了。我們看看這個過程中有多少槽點:

1、所謂的“融借結合”,對投資者公平嗎?

關于這個“融借結合”,原判決書中有具體的描述:

當地企業可以通過政府平臺幫助企業進行融資,但政府只承擔8%的融資成本,超出部分由融資人承擔,融到資金后,縣財政至少要用50%的資金。

后文中有更具體的解釋:

政府只承擔自己融資的前兩年的信托公司的融資成本,三年的財務顧問費及第三年的所有費用由黎某出,黎某稱自己需要八千萬到一個億的資金,多出的融資成本黎某出

在這個項目中,一共募集了1.99億資金,按照“融借結合”的規則,其中應有約1億打到了地產公司賬戶;10.2%的實際融資成本,政府前兩年承擔8%,黎某實際承擔的就是12.4%/年;到了第三年,政府承擔0利息,黎某用一億本金,付兩億的利息,實際融資成本為20.4%,幾乎要趕上高利貸了。

這樣的項目,對該項目的投資者而言是極其不公的。看項目的時候,以為是個年化收益6.8%的低風險政府平臺融資項目,應收賬款、政府文件有保障;實際上,錢卻投到了高風險的小地產公司,實際利息高到快要比肩高利貸,而這些信息,投資者竟毫不知情,如何評估項目風險?

其次,這個“融借結合”,出發點本身就很有問題。明面上,是政府幫助民營企業紓困解決資金,其實是利用自身授信從金融機構拿到貸款,自己再借此享受低息資金。在這個過程中,項目的風險并沒有真正降低,反而被掩蓋了。項目到期后如果無法還款,政府會為自己沒用過的錢買單嗎?

2、10.2%的融資成本,投資者的錢都讓誰賺了?

上文已經分析過,明面上是10.2%,實際上用款企業要承擔的遠遠不止這些。但不管怎么算,錢都來源于投資者,投資者實際拿到的錢是多少呢?6.8%一年。

根據判決書內容,剩余的3.4%分配如下:

信托報酬1.6%/年,由湖南信托收取

財務顧問費1.8%/年,其中范某收取0.8%;李瑋通過第三方公司獲取1%

除此之外,還有0.6%的銷售費用,應該是由信托項目銷售方收取

 信托成本示意圖,單位:%

信托成本示意圖,單位:%

最大不同就在于,6.8%之外的收益都是確定的收入

項目目前還在運行中,一旦無法回款,信托公司管理費不會少收,財務顧問費也和銷售費用也已經劃出去了,而投資者僅僅拿到了不到三分之二的收益,卻要承擔項目延期甚至回款困難的最大風險。所謂“為他人作嫁衣裳”,不外如此。

信托公司內部人員里應外合,職業操守哪里去了?

融資方想要各種途徑獲取貸款還好理解,但信托公司人員,在明知項目不實的情況下,里應外合配合融資方“包裝”項目,為個人牟利,喪失了基本的職業操守。

在判決書中,湖南信托的李瑋、伍質潔和馬某,對融資方“包裝”的事情均知情:

伍質潔在知道融資方融資成本高,和公司的項目利差大時,將業務介紹給李瑋,并且“她知道李瑋主要是通過項目融資成本和公司貸款成本的利差來收取財務顧問費等方式來收錢的。”

馬某在2016年9月接手項目時,李瑋先承諾從項目績效中拿8到10萬塊錢給他作報酬;此外,在調研時融資方主動告知,這個項目是用普信城投用政府項目包裝一下,不然在湖南信托審批時肯定通不過,但仍然撰寫了報告。

李瑋就更不用說,一開始就沖著1.8%/年的財務顧問費獲取私利推動項目。手里有2億以下的審批權限,就把項目做成1.99億;并指導如何內部包裝過會。

在這個項目中,普信城投付了1070多萬元財務顧問費,李瑋拿到自己的部分后,給了伍質潔150萬、馬某20萬現金,評估公司評估費10萬,徐祥義60萬,自己得220萬。

從專門以利差和財務服務費賺取收益的公司老總,到明知項目有問題仍配合包裝的信托經理,甚至是收錢的三方評估公司,一旦有利可圖,就把信托的“信任”二字拋諸腦后。在整個過程中,沒有人考慮投資者的利益。

這個案件最終李瑋獲刑10年8個月,伍質潔獲刑6年,范品虎獲刑7年6個月收場。但其中暴露出的地方政府借貸方式、信托公司內部管理問題都值得重視。普信城投聯手地方房企“融借結合”是否違規?信托項目目前究竟如何,地產商能否回款?信托公司是否為員工的不法行為買單?

對信托公司的監管,僅止于一案一人,說到底也不過是蜻蜓點水,需要自上而下的重新審視。不過,對于投資者來說,不必過于恐慌,這類項目也并不是無跡可尋。如何找到這些蛛絲馬跡,避開這些雷區?我們下篇再聊。

文中內容均整理自:

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法院《范品虎犯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湘1322刑初11號

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法院《李瑋、伍質潔犯行賄罪、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8)湘1322刑初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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