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委托甲公司為其指定的多個單位進行檢測,后認為單位才是付費主體。現(xiàn)乙公司擬注銷,甲公司因涉及對象眾多面臨訴訟困難。黃晨婕律師建議盡快訴訟:乙公司偷換主體概念想逃避責任,因為合同實際委托人是乙公司,只需將其作為被告。終調解乙公司支付費用。
[成功案例入選理由] 靠清晰的法理,撥亂反正,反駁狡辯,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因為甲公司是一家專業(yè)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所以,乙公司和甲公司簽訂《檢測合同》(以下簡稱:《涉案合同》)和《檢測委托書》(以下簡稱:《涉案委托書》),由甲公司為乙公司指定的單位提供監(jiān)測、檢測等服務。
后,根據(jù)《涉案合同》以及《涉案委托書》,甲公司為乙公司指定的NN個單位分別進行了監(jiān)測、檢測,并對NN家單位(公司)分別出具了相關的監(jiān)測報告(表)。但是,甲公司并未收到《涉案合同》約定的相應服務費QQ萬元。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服務費QQ萬元,乙公司稱,自己已經將部分服務費支付給了甲公司以前的員工丙(該員工現(xiàn)已從甲公司離職,離職前是甲公司的股東)。
再往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擬通過法定流程申請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甲公司非常著急,遂委托我們的律師向法院起訴,收回服務費QQ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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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對本案的分析意見及工作方法] 我們認為,根據(jù)本案的案情以及乙公司的態(tài)度,本案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應該是:
1、誰是應該支付QQ萬元服務費的支付主體?如果這個問題不得到落實,訴訟過程中,乙公司可能是會以此為由提出抗辯的。
2、因為丙現(xiàn)已從甲公司離職,丙離職前是甲公司的股東,所以,乙公司已經支付給丙的部分服務費,是否應該從服務費QQ萬元扣除?如果這個問題不得到落實,訴訟過程中,乙公司同樣可能是會以此為由提出抗辯的。
我們的一些律師認為,①雖然《涉案合同》中明確了甲公司是收款單位,也載明了甲公司的開戶銀行和銀行賬戶,但是,《涉案委托書》作為證據(jù)表明,甲公司是依據(jù)《涉案委托書》為乙公司指定的NN個單位分別進行監(jiān)測、檢測工作的,所以,乙公司是NN個單位的受托人,不是QQ萬元服務費的支付主體。而NN個單位才是甲公司服務的享受對象。甲公司根據(jù)乙公司的指定對NN個單位分別進行了監(jiān)測、檢測,并對NN家單位(公司)分別出具了相關的監(jiān)測報告(表),就是最好的說明。所以,如果甲公司要收回QQ萬元服務費,甲公司應該分別向這NN個單位主張權利。通俗的說,就是甲公司需要以NN個單位為被告向法院起訴,分別要求這NN個單位各自支付相關服務費。②因為乙公司已經將部分服務費支付給了甲公司以前的員工丙,而丙離職前是甲公司的股東,所以,丙收取這些服務費的行為,符合職務行為的法律特征。因此,乙公司已經支付給了甲公司以前的員工丙的部分服務費,應該從QQ萬元服務費中扣除。
這些律師的觀點,給我們具體處理本案的工作,帶來了相應的困惑:
①如果甲公司以NN個單位為被告向法院起訴,分別要求這NN個單位各自支付相關服務費,那么,這種做法不僅會是一個單純導致個案數(shù)量增加的問題,而且還面臨一個由于NN個單位(公司)分別在不同地點而帶來的法院管轄問題。律師在很多地點和法院之間來回奔波,勢必會造成當事人維權性價比的失衡。
②如果丙收取這些服務費的行為,符合職務行為的法律特征,那么,丙收取的這部分費用,應該和NN家單位(公司)如何對應?如果丙收取的這部分費用,不能和NN家單位(公司)作有效對應,我們就會面臨自己把涉案事實攪一鍋粥的尷尬。
具體承辦本案的黃晨婕律師認為,針對前述困惑,我們必須撥亂反正才能讓我們具體處理本案的工作撥云見日。
黃晨婕律師認為,基于以下理由,我們不可作繭自縛的在前述自己給自己找來的困惑中糾結:
1、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涉案合同》和《涉案委托書》的當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這是毫無疑問的。
2、《涉案委托書》記載的內容,顯然是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對NN個單位(公司)提供監(jiān)測、檢測等服務。我們絕對不可以自己腦洞大開的把“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對NN個單位(公司)提供監(jiān)測、檢測等服務”,理解為“乙公司受NN個單位(公司)的委托,尋找到甲公司,由甲公司為NN個單位(公司)提供監(jiān)測、檢測等服務”。
解開了這個思維癥結以后,我們就可以認定,因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對NN個單位(公司)提供監(jiān)測、檢測等服務”,所以,乙公司應當是向甲公司支付服務費的支付主體。
3、雖然乙公司已經將部分服務費支付給了甲公司以前的員工丙,而丙離職前是甲公司的股東,但是,我們不能將丙收取這些服務費的行為,視為丙的職務行為。因為《涉案合同》根本沒有約定這種支付服務費的方式,而是明明白白的約定甲公司是收款單位,并注明了甲公司收款的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
4、乙公司擬通過法定流程申請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在客觀上是敦促甲公司盡快向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支付QQ萬元服務費。因為,如果甲公司不提速要求乙公司支付QQ萬元服務費的工作,一旦乙公司真的注銷了營業(yè)執(zhí)照,具體處理本案的法律程序就會變得更加復雜。
甲公司認為,黃晨婕律師對本案的法律認識精準實用。遂在黃晨婕律師的配合下,盡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乙公司支付QQ萬元服務費。
訴訟過程中,乙公司及乙公司的律師提出:
①甲公司是依據(jù)《涉案委托書》為乙公司指定的NN個單位分別進行監(jiān)測、檢測工作的,所以,乙公司是NN個單位的受托人,不是QQ萬元服務費的支付主體。NN個單位是委托人,NN個單位才是QQ萬元服務費的支付主體。
②因為乙公司已經將部分服務費支付給了甲公司以前的員工丙,而丙離職前是甲公司的股東,所以,丙收取這些服務費的行為,符合職務行為的法律特征。因此,乙公司已經支付給了甲公司以前的員工丙的部分服務費,應該從QQ萬元服務費中扣除。
對此,黃晨婕律師反駁:
1、乙公司的二個抗辯內容是相互矛盾的。如果乙公司是NN個單位的受托人,不是QQ萬元服務費的支付主體。那么,乙公司就不能將部分服務費支付給丙。
2、乙公司將部分服務費支付給丙,然后認為,乙公司已經支付給了甲公司以前的員工丙的部分服務費,應該從QQ萬元服務費中扣除。此觀點明顯說明,乙公司對自己是服務費支付主體是明白的,否則,就不能解釋乙公司這一觀點的部分合理性。
3、如果說乙公司將部分服務費支付給丙的部分合理性,說明了乙公司在事實上對自己是服務費支付主體資格自認的問題,那么基于乙公司在事實上對自己是服務費支付主體資格的自認,乙公司就應該按照《涉案合同》的約定支付服務費,而不能隨心所欲的違背《涉案合同》的約定支付服務費。
4、關于乙公司是NN個單位的受托人的問題,因為根據(jù)《涉案合同》的約定,是“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對NN個單位(公司)提供監(jiān)測、檢測等服務”,而不是“乙公司受NN個單位(公司)的委托,尋找到甲公司,由甲公司為NN個單位(公司)提供監(jiān)測、檢測等服務”,所以,用“乙公司受NN個單位(公司)的委托,尋找到甲公司,由甲公司為NN個單位(公司)提供監(jiān)測、檢測等服務”,偷換“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對NN個單位(公司)提供監(jiān)測、檢測等服務”的概念,不是對委托法律關系的誤讀,就是故意混淆委托法律關系內容的狡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