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鐵應急5宗違規 實控人胡丹鋒等吃浙江證監局警示函

2019-10-22 14:51:38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2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浙江華鐵應急設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鐵應急”,603300.SH)及當事人胡丹鋒、張守鑫、張偉麗存在以下問題:

一、華鐵應急子公司新疆華鐵恒安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鐵恒安”)計提大額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金額達到臨時公告的披露標準未及時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時。

二、2018年,華鐵恒安開展云計算服務器租賃業務,華鐵應急未對開展此項業務進行充分披露和充分的風險揭示,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

三、在華鐵恒安開展云計算服務器租賃業務的過程中,華鐵應急存在對項目的盡職調查不全面、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簡單、項目合同審核不嚴謹、相關費用支付不合規等問題,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四、華鐵應急及子公司2018年度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金額達到臨時公告的披露標準未及時披露,直至2018年年報才進行披露。

五、華鐵應急設立募集資金專戶未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募集資金存放不規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條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胡丹鋒、張守鑫、張偉麗分別時任華鐵應急董事長(兼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華鐵應急及三名當事人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華鐵應急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華鐵應急應當在2019年10月25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后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華鐵應急成立于2008年11月21日,注冊資本6.58億元,于2015年5月2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截至2019年6月30日,當事人胡丹鋒為華鐵應急第一大股東,持股8596.6萬股,持股比例17.71%。

當事人胡丹鋒,自2014年6月3日起至今為華鐵應急董事長,任期至2020年5月17日,同時為總經理、法人代表、實控人;當事人張守鑫,自2015年6月12日起任華鐵應急董事會秘書至今,自2017年5月22日起任投資總監至今;當事人張偉麗,自2017年5月18日起任華鐵應急董事,任期至2020年5月17日,自2015年6月12日起任財務總監。

華鐵應急曾用名“浙江華鐵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鐵科技”),2019年9月19日更名為現有名稱。2019年4月25日華鐵應急發布的公告顯示,其子公司華鐵恒安股權轉讓給陳萬龍之事宜已于2019年4 月24日在新疆喀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完成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不再持有華鐵恒安任何股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

(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四)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五)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設定的控制目標,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相關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及時進行風險評估。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第三十一條規定:會計系統控制要求企業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從業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大中型企業應當設置總會計師。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不得設置與其職權重疊的副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浙江華鐵應急設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華鐵應急設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丹鋒、張守鑫、張偉麗: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公司子公司新疆華鐵恒安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鐵恒安”)計提大額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金額達到臨時公告的披露標準未及時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時。

二、2018年,華鐵恒安開展云計算服務器租賃業務,你公司未對開展此項業務進行充分披露和充分的風險揭示,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

三、在華鐵恒安開展云計算服務器租賃業務的過程中,你公司存在對項目的盡職調查不全面、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簡單、項目合同審核不嚴謹、相關費用支付不合規等問題,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四、你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金額達到臨時公告的披露標準未及時披露,直至2018年年報才進行披露。

五、你公司設立募集資金專戶未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募集資金存放不規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條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胡丹鋒、張守鑫、張偉麗分別時任你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胡丹鋒、張守鑫、張偉麗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10月25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后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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