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公安部新制修訂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將正式實施。
3月29日,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新辦法》中,有些違法行為將不再扣分,有些行為減少扣分,也有行為扣分增加。其中,新增條款,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jīng)濟利益的駕駛員,將一次記12分。
日常生活中,不少駕駛員為了避免一個周期內(nèi)被記滿12分,會找他人來頂替處理交通違法和記分。甚至有駕駛員取得駕駛證后很少開車,就專門去“賣分”賺錢。
市民張女士9年前就拿到了駕駛證,但開車的次數(shù)屈指可數(shù)。“駕駛證放著也沒啥用,閨蜜偶爾就會借我的去消分,我覺得也沒啥。”
一名曾替人消分的駕駛員告訴記者,他覺得駕駛證放著也是放著,就幫親朋好友拿去“消分”了。可隨后,他得知有人專程當“黃牛”,介紹人拿駕駛證去“賣分”來以此牟利時,也因此心動過。“后來想了想,還是算了,怕給自己惹麻煩。”
2017年,重慶開州區(qū)交巡警支隊秩序大隊接到群眾舉報稱,有人在云楓廣場邊的交通管理執(zhí)法室附近買賣駕駛證分,并從中獲利。接到舉報后,執(zhí)法人員立即趕往現(xiàn)場展開調(diào)查取證。原來,該男子是一名駕駛員,因手頭駕駛證有剩余的分值,就想賣兩分賺點零花錢,于是就到交通管理執(zhí)法室違章處理窗口附近轉(zhuǎn)悠,并遇到了一名女子。沒想到,兩人在交易過程中,被前來辦案的民警逮個正著。
據(jù)辦案民警介紹,該女子長期在交通管理執(zhí)法室附近,以50—70元/分的價格收分,再以100—120元/分的價格倒賣,賺取中間的差價。在該女子的手機里,民警還發(fā)現(xiàn)了大量的非法交易信息。而在本次交易過程中,駕駛員王某計劃出售2分,想賺100元錢。最終,兩人分別被處以治安拘留5日、罰款200元的處罰。
2019年10月,永川也有3人因買賣駕駛證分被處罰。民警在開展交通違法處理巡查中,發(fā)現(xiàn)一輛號牌為“渝CA***”的小型汽車在永川轄區(qū)存在多人處理同一車輛違法的線索。經(jīng)查實,違法嫌疑人付某某為幫助“渝CA***”小型轎車車主處理交通違法行為,伙同唐某某、魏某,以非法的方式收購駕駛證分,并從中獲利。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第2款規(guī)定,永川區(qū)公安局依法對付某某、魏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罰款500元的處罰;對唐某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這樣的行為嚴重損害法律的權威性,為從源頭減少買分賣分行為,此次《新辦法》施行對這類行為有了更為明確的規(guī)定和相應的處罰。根據(jù)《新辦法》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并支付經(jīng)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支付經(jīng)濟利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jīng)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一次記12分;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jīng)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有擾亂單位秩序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nèi),機動車駕駛人因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受理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