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中央、省、市委和上級法院關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復工復產,找準司法服務的切入點和著力點,杭州互聯網法院出臺《關于準確適用法律為依法防控疫情服務數字經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明確依法審理互聯網糾紛的意見,努力降低疫情對經濟特別是數字經濟的影響,維護互聯網經濟秩序。
劃重點
一
依法妥善審理網絡交易糾紛,保障發揮電子商務保供穩產重要作用
電子商務能在緩解人員聚集壓力的同時,有效滿足群眾生活需求,是抗擊疫情、穩定市場、保障民生、發展經濟的重要力量。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促進電商合同履行,支持電商企業投身疫情防控。
對疫情防控期間形成的網絡購物合同,因在訂立合同時對相關疫情形勢和防控措施已有相當預見,依法應當鼓勵繼續履行。對于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緊缺商品,平臺內經營者因受政府調配而延遲發貨或無法發貨,一般不承擔違約責任。疫情輕緩地區的電商企業,或者出賣人在全國有多個廠區可以生產發貨的,鼓勵合同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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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法制裁電子商務違法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疫情期間,一些不良商家為牟取暴利,趁機通過電商、社交平臺大肆售假,哄抬價格,擾亂市場秩序。要有效利用懲罰性賠償規則,強化平臺資質審核責任,凈化消費市場。
對平臺內經營者明知口罩等防疫用品系假冒偽劣產品而隱瞞真相向消費者銷售,或者銷售時夸大功效、虛假宣傳,依法認定為欺詐銷售,適用懲罰性賠償。相關網絡消費服務、網絡購物合同已經生效并可以履行,服務、商品提供方主張因疫情影響而增加商品、服務價款的,一般不予支持。平臺內經營者無證銷售醫用口罩等需要取得相應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才能銷售的商品,平臺經營者未依照法律規定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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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依法妥善審理互聯網金融、網絡服務糾紛,穩定正常經濟活動
不同行業不同作業方式受疫情影響不同。要合理運用不可抗力制度,平衡當事人利益,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對經濟活動的沖擊。
對于互聯網金融借款合同,借款人一般應按時履行還款義務。如果借款人能證明其確因疫情影響如被確診隔離治療,或者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致使無法及時還款,根據公平原則合理處理。云服務器、軟件等平臺應用服務,網絡社交、網絡居間等互聯網內容或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一般應繼續依約履行合同。通過網絡平臺預訂旅游、交通、住宿、家政等服務產品,確因疫情影響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合同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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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法制裁網上侵害人格權行為,維護清朗網絡空間
疫情期間利用互聯網散布疫情不實言論、泄露個人信息,危害尤大。要正確把握言論自由邊界和公眾知情權,依法保護公民人格權不受侵害,助力網絡空間凈化行動。
網絡用戶針對特定對象,通過微信、微博等公開散布涉疫情不實言論,主觀存在過錯,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他人未經允許或非依法定程序通過網絡公開他人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家庭住址、行蹤軌跡、疫區返回人員名單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社區等基層組織,基于疫情防控需要,依法采集,在必要限度內公布相關人員等信息,一般不承擔侵權責任。
劃重點
五
依法慎處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支持疫情防控公益宣傳教育
有效利用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審慎認定涉疫情作品網絡傳播侵權責任,平衡權利人利益與知識普及關系,依法支持線上開展疫情防控宣傳、傳染病知識教育和法律知識服務。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互聯網提供他人已經發表的有關傳染病科普知識、疫情防控宣傳、疫情法律知識的文章、圖片、視頻等作品,注明作者和出處,且沒有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沒有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應認定為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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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依法審慎開展執行工作,服務疫情防控大局
疫情防控期間,執行工作要注重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注重對疫情防控物資供應企業的服務保障。對涉訴的重要民生物資供應電商企業,確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要注意保全措施的合理性,避免對其經營造成根本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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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發揮在線訴訟優勢,確保訴訟權益不受影響
疫情期間,要充分發揮互聯網法院在線訴訟機制的優勢。當事人可以通過杭州互聯網法院網上訴訟平臺正常進行起訴、立案、庭審等訴訟活動,把疫情對當事人訴訟維權帶來的影響降到最低限度。
來源:江蘇高院公眾號